无视法律私卖法院查封车辆,一人获刑三人赔款!
06-14 11:12 阅读 39
兴国法院审理了一起“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”刑事案和一起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”民事案,不仅让违法当事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,也为他人敲响了警钟:别当法律不存在,任何无视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,终将难逃法律的严厉制裁!
2020年3月,女子阿英出资以男友阿强的名义购买价格80余万元的雷克萨斯轿车一辆。婚后,轿车转移登记所有人为阿英。2021年3月,阿强在阿英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他人合伙开公司,因筹备资金向阿王多次借款共计50万元,以雷克萨斯轿车作为质押。此后不久,阿英、阿强通过诉讼自愿解除婚姻关系,但未涉及轿车的处理。
2021年7月,得知前夫阿强将轿车质押给了阿王后,阿英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判决阿王、阿强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。2021年8月,法院依法裁定查封该车辆。2021年12月,法院判决阿王返还阿英雷克萨斯轿车一辆、阿强赔偿阿英损失2万元。进入执行程序后,公安机关多次派员协助法院追查轿车的下落,查明阿王在明知该车被查封的情况下,以25.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阿刚,阿刚又以36.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他人,后又多次转让,车辆失去下落,无法执行到位。
2022年11月,阿王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公安机关抓获。经委托,价格机构认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82.093万元。2023年3月,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阿王有期徒刑十个月。
事情并未到此结束。2024年11月,因车辆失去下落,无法执行到位,女子阿英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判决阿王、阿强、阿刚等相关人员共8人赔偿车辆损失82.093万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阿英作为雷克萨斯轿车的所有权人,在车辆被侵害的情况下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阿王明知案涉车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,仍非法进行处置导致案涉车辆无法追回并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,具有明显过错,应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。阿强未经阿英同意擅自将案涉车辆质押给阿王,后又因未还款导致阿王处置案涉车辆,应与阿王共同承担赔偿责任。阿刚作为做二手车生意的从业者以25.7万元从阿王手中买入车辆,不久后以36.8万元转让给他人,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,应当在11.1万元受益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。
2025年5月,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:阿王向阿英赔偿雷克萨斯轿车损失82.093万元、律师代理费2万元;阿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;阿刚在11.1万元受益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,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、集体、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。
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,造成权利人损害的,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,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。
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等执行措施,是保证案件执行到位,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必要手段。非法处置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的行为,不仅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利,妨害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正常开展,相关责任人亦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。车辆交易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切勿触碰法律红线。如果一不小心涉及到了被法院查封的车辆,你的买卖合同可能会陷入无效的风险之中,还可能触犯刑律,得不偿失。
来源:兴国县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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